现实生活中,大多数人因某些缘由产生了法律纠纷,在诉讼需要提供证据时,发现不少起到书证作用的原件(诸如合同、送货单、结算单等文书)丢失了或者找不到了,而手头只剩下一堆复印件。
那么,这些“复印件”能作为有效证据使用吗?如何才能把“复印件”变为有效证据?
首先我们先来了解原件和复印件的在法律上的意义
原件是指最初产生的区别于复制件的原始文件,包括原始资料、原始证明和其他原始文件。原件较复印件和其他转存文件有更高的法律效应。复印件作为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不能因为其真实性上存在瑕疵而完全被否定。
复印件在作为证据使用时会出现两种情况:一种是经过与原件核对无误或者对方当事人不表示异议,即被采信;另一种情况就是因无法与原件核实又遭到对方当事人的异议,无其他相关证据相互印证的情况下即被否定。故在民事活动中,应妥善保存证据原件,避免发生不必要的麻烦。
从司法实践和最高人民法院给出了司法解释来看,证据原件遗失的,或者是被损坏,被火烧了,如果原件太多,提供相对来说比较困难。复印件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
那么,复印件在何种情况下才能作为证据呢?
当原件证据丢失,需要复印件来作证时,必须符合以下其中一个条件,复印件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且所起证明作用与原件相当:
一、能够提供原件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二、有其他证明材料可以印证复印件的真实性的;
三、对方当事人承认复印件或者认可复印件内容的。
除此之外,如果原件在对方手中,也就是我们这个案件的这个情况,法院会让对方提交欠条的原件,如果对方拒不提交,法院也不能强制让其提交,因为民事诉讼不像刑事诉讼有那么强的强制效果,如果是为了追究刑事犯罪的需要。
任何人的任何信件都是要提交的,但是这个只是民事诉讼,如果对方当事人坚持说没有看见,或者不在他那边,法院也不能强制搜查等等。这个时候复印件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而且因为此前对方拒不提交原件的行为,在法官心中也留下了不好的印象,对于案件的审判来说,是对债权人有利的。
预防提示
虽然复印件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是为了一些不必要的麻烦,在平时的经济往来中,合同、单据、票证的原件必须妥善保管,否则,产生纠纷后,很可能因举证不足导致败诉而遭受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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