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在家好好的,然后却收到了法院寄给的执行通知书,通知在15日以内要执行李某的房子,李某百思不得其解的是自己并没有跟其他人有纠纷,也没有去法院打官司,怎么会收到法院的执行通知呢,到底是怎么回事?李某去法院进行了咨询才得知,王某和赵某因为纠纷在法院进行诉讼,而诉讼的标的就是自己的房子。
于是提起了第三人撤销之诉,要求法院撤销之前的判决,因为房子是李某的,而不是王某和赵某当中的任何一个人的。
假如发生了自己的财产莫名其妙被法院执行,怎么请求撤销?
一、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的。
三、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执行: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终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由于在第三人撤销之诉主体资格的认定上没有一个明确和统一的标准,就有可能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判断标准不一带来的法律后果,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如何保障的问题都还有待解决。原告的当事人通过虚假诉讼的方式获取了相应的利益,是以牺牲了第三人的利益为代价。
增加诉讼告知制度不仅仅是为了保护第三人的诉讼权益,也是出于提高诉讼效率的考虑,可以设立诉讼告知制度,很好地解决很多时候第三人在执行阶段的时候才得知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让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及时地参与到诉讼里面,及时地举证,及时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如果能够在诉讼期间就及时通知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李某自己也能积极地提供证明文件,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如果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与执行标的的利害关系,第三人撤销之诉也会存在败诉的情况,所以一定要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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